广东裕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19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裕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帮贤。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裕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14民初11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叶建伟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核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1年5月6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叶建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蔡奕坚
曹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