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240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裕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新世纪工程市政大道边C块11-14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普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毓秀东路11号。
负责人:李伟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广东环球经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裕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钟村街道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施工人,请求裕盛公司支付工程价款时,因涉案合同约定工人工资应由***承担,故裕盛公司是否为***实际垫付工人工资属于本案的基本事实,但一审法院对此并未予以查明;另因***所提供的发票失控导致裕盛公司补缴税款,裕盛公司为此主张从涉案工程款抵扣的事实一审法院对此亦未予以查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裕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49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琦
审 判 员 刘 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宝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