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与广东粤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粤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民初11693号
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高新南一道013号赋安科技大楼A座505、六、七、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0885E。
法定代表人:何亚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粤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孝贤路11号长盈广场A座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2438287U。
负责人:黄活雄。
被告:广东粤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海诚东街8号601、602、6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573053。
法定代表人:陈旭城。
被告:中信保利达地产(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美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4666153E。
法定代表人:韩春麟。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43元(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 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关凯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