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5民初24005号之一
原告:广东粤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男,***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月仙,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俊,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石碣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孔祥发。
第三人:***,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第三人:***,男,***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锡全,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粤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石碣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根据两被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2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和解期间审限作相应扣除。2019年3月11日,原告以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粤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85元,财产保全5000元,合计151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余宝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