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粤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5民初23010号
原告:广东粤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海诚东街8号601、602、6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57305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盈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盈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男,***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石碣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石碣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40605C03***4252T。
法定代表人:孔祥发。
原告广东粤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石碣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粤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粤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