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5302民初251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城区支行。营业场所:云浮巿市区河南路金华桥至凤凰桥段A1幢首层1、2、3、12A、13、14、15、16号商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职员。
被告:**,男,汉族,1980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被告:广东云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高峰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城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云浮城区支行)诉被告**、广东云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硫建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需要公告送达,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云浮城区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被告云硫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云浮城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67540.3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5225.48元[利息及复利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其中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11月25日的利息及复利按年利率5.39%(贷款执行利率为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从2018年11月26日起至还清款项日止按年利率8.085%(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及复利。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上述利率作相应调整];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用于借款抵押的位于云浮巿云城区××路××路交汇处蟠**5幢(聚**)十四层1403号房(购房合同编号:2014070822,粵房地预登云字第1××4号,抵押权预告登记证号:粤房地预登云字第2××8号)在处置时享有优先受偿杈;3、请求判令被告广东云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结欠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49万元,用于购买云浮巿云城区××路××路交汇处蟠**5幢(聚**)十四层1403号房的房地产。借贷各方签订了《合同书》(合同编号为:44020120140065062)、《借款凭证》(凭证编号为:××)。合同约定被告以位于云浮巿云城区××路××路交汇处蟠**5幢(聚**)十四层1403号房的房地产作借款抵押担保,被告广东云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阶段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借贷各方依法办理了房地产预告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预告登记证号:粤房地预登云字第2××8号),原告依法向被告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被告没有按时还本付息,原告经贷后调査发现被告牵涉民间借贷被他人起诉,被告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已向被告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主张贷款于2018年11月25日提前到期。截至2018年11月30日,被告结欠原告借款本金467540.39元及利息、复利15225.48元。为收回贷款本息,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收,但一直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云硫建筑公司未作答辩,在诉讼中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并经质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5日,被告**以购房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49万元,并填写《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
2014年10月22日,原告农行云浮城区支行(贷款人)与被告**(借款人、抵押人)、云硫建筑公司(保证人)签订《合同书》(合同编号:44020120140065062),合同约定:“第九条、借款担保,9.1.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9.1.2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的***行债务利息和***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9.2.1抵押人与抵押物共有人同意以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列财产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的***行债务利息和***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9.2.5.2预告登记后,自抵押权权利证书办妥之日起,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在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期限内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第十一条、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违约责任,11.1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11.3对应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11.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提前行使担保权、在遭受损失时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全额赔偿:(2)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或担保权实现的情形。第二十三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90000元整。第二十四条、借款用途为购买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路××路交汇处蟠**5幢(聚**)十四楼1403号房的房产。第二十五条、借款期限360个月,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第二十六条、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10%后确定。借款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执行利率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次年1月1日起调整。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周期为1个月,还款日为每期末月的借款发放日对应日。第三十一条、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阶段性保证+抵押,由阶段性保证人广东云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第三十二条、**提供其名下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路××路交汇处蟠**5幢(聚**)十四楼1403号房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第三十三条、抵押(预告)登记,抵押人应协助配合贷款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妥抵押预告登记,自本合同第二十四条所述房屋满足借款人与售房人约定交付条件之日起540日内办妥房地产权属证书,自房地产权属证书办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第三十五条、阶段性保证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止,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三十八条、本合同争议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合同还对各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详细约定。各方当事人均在合同上盖章或签名捺印确认。
合同签订后,原告农行云浮城区支行于2015年1月1日向被告**发放贷款490000元,被告**在借款凭证上签名捺印确认,借款凭证载明:借款日期为2015年1月1日,到期日为2044年12月31日,借款当期执行利率为6.765%,借款逾期利率为10.1475%,以月为还款周期,每月1日为还款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2014年11月26日,原告农行云浮城区支行取得粤房地预登云字第2××8号《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预告登记业务种类为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原告称被告**至今未向其提供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致未能办理以原告为抵押权人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被告**借款后,自2018年5月2日起没有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原告云浮城区支行称其向被告**发放《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法务催收函》及《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进行催收及宣布贷款于2018年11月25日提前到期,但前述通知等材料中并无被告**的签名或捺印确认,原告亦未提供相关送达材料,《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上只有被告云硫建筑公司在担保人处的盖章。截至2018年11月30日止,被告结欠原告借款本金467540.39元及利息、复利15225.48元。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8)粤5302民初2515号民事裁定:查封预告登记权利人为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路××路交汇处蟠**5幢(聚**)十四层1403号房的房产(预告登记证号:粤房地预登云字第1××4号),在49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另查明:2014年7月21日,被告**与被告云硫建筑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2014070822《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云硫建筑公司购买云浮市云城区××路××路交汇处蟠**5幢(聚**)十四层1403号房,于2014年6月3日支付30%放款212000元,剩余70%房款490000元在银行办理银行按揭。
本院认为: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农行云浮城区支行与被告**、云硫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债务数额的问题。本案中,原告农行云浮城区支行已按约定为被告**发放贷款490000元,但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已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农行云浮城区支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故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67540.39元及利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贷款提前到期的时间问题。原告农行云浮城区支行主张其向被告送达《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并宣布借款于2018年11月25日提前到期,但未能提供依据证实被告**签收前述通知书,故到期时间为本院应诉资料送达被告**之日即2019年5月14日。
对于逾期利息、复利、罚息的计算标准。利息从逾期之日即2018年5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以467540.3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9%(贷款执行利率为贷款基准利率4.9%上浮10%)计算;罚息从2019年5月15日起至还清款日止,以467540.3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9%上浮50%即年利率8.085%计算;复利从2018年5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以拖欠利息为本金按年利率5.39%上浮50%即年利率8.085%计算,从2019年5月15日起贷款本金已计算逾期罚息,不应再重复计算复利。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上述利率作相应调整。
关于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按照《合同书》约定,被告云硫建筑公司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时止对本案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现涉案房屋尚未办妥以原告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因此,原告农行云浮城区支行请求被告云硫建筑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于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记时设立。”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案被告**以其按揭贷款的房产为案涉借款本息向原告作抵押,该房产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但抵押预告登记不是抵押权设立登记,抵押预告登记所登记的并非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将来发生抵押权变动的请求权,而且该请求权具有排他效力。原告作为该房产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在未办理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之前,其享有的是当抵押登记条件成就或约定期限届满时对该房产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并可排他性地对抗他人对该房产的处分,但并非对该房产享有现实的抵押权,现该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对预告登记抵押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广东云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67540.3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利息从2018年5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以467540.3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9%计算;罚息从2019年5月15日起至还清款日止,以467540.3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85%计算;复利从2018年5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以拖欠利息为本金按年利率8.085%计算;利率调整日为次年1月1日)]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城区支行。
二、被告广东云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42元,财产保全费2970元,公告费300元,合共11812元(该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城区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广东云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公告费及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樟南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附本判决相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8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一百七十九条【抵押权基本权利】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