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

中山市兴顺预制件有限公司、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594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兴顺预制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环茂二路南边、烟管山北山脚下土名“白沙环”1号4栋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WYFKX0。
法定代表人:杜小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爱英,广东臻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霞,广东臻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1号402室403室404室(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8578773B。
法定代表人:魏晓雄。
被告:广东正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1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68201750A。
法定代表人:魏晓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兴顺预制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广东正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兴顺预制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兴顺预制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兴顺预制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60元,减半收取计4880元,诉讼保全费3500元,合计83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兴顺预制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文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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