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

***与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41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土家族,1970年12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公民身份号码422××××××××××××730。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广东三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73B。
法定代表人:魏晓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开生,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正升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15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除》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20年11月11日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免收受理费。”
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未查清案件相关事实,判决结果有失公正。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审法院认为佛山市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已足额向***发放了2017年10月20日至2019年9月9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44960元,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该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错误。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工伤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中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显示,该项住院伙食补助费44960元已支付至广东正升公司。
综上,***上诉请求:广东正升公司应向***支付2017年10月20日至2019年9月9日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44960元。
针对***的上诉,广东正升公司答辩称,广东正升公司已预垫付***424000元,以及为***预垫付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护理费其中有177289.8元超标准不予报销费用,已超出广东正升公司法定义务之应支付的全部费用之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虽原审判决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判决广东正升公司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适用法律错误,但广东正升公司从人道主义考虑才未提出上诉,请求驳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与广东正升公司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应适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处理。结合双方的诉辩、举证质证意见及已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广东正升公司是否应向***支付2017年10月20日至2019年9月9日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44960元。
本案中,***上诉主张2017年10月20日至2019年9月9日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44960元,佛山市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并未向其发放,而是发放到广东正升公司的账号,故广东正升公司应向***发放该期间的住院伙食费;广东正升公司对此不予确认,其主张广东正升公司已将上述款项转账支付给***账号,故不应再向其支付该款。经本院审查,第一,广东正升公司确认收到佛山市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发的关于***2017年10月20日至2019年9月9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44960元。第二,双方对原审法院确认广东正升公司应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31842元(133562元+98280元+100000元)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此径行确认。第三,***确认在其受伤后已收到广东正升公司向其支付相关工伤补偿款项共424000元。经本院核算,广东正升公司已向***支付的工伤补偿款项,高于***按照规定可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44960元。即可推断广东正升公司已向***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故***再要求广东正升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10月20日至2019年9月9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44960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卢伟斌
审 判 员 黄健晖
审 判 员 黄春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郅 红
书 记 员 禤丽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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