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24财保53号
申请人:深圳市恒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新洲南路沙尾工业区金享楼2栋5层北五楼501。
法定代表人:张晓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燕,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宇,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励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南湖路3005号国贸商业大厦28E-F。
法定代表人:姚铭峯。
被申请人: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南湖路3005号国贸商业大厦28E-F。
法定代表人:姚铭峯。
申请人深圳市恒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励通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恒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励通建设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支行1086××××3903账户的银行存款;2.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支行4420××××5050账户的银行存款。以上财产冻结总限额为251945.01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如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深圳市励通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遭受损失的,保证在担保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恒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励通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现申请人深圳市恒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励通建设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支行1086××××3903账户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支行4420××××5050账户的银行存款。
以上财产冻结总限额为251945.0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作出转让、抵押、出租、过户、赠与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
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保全费178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恒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预先缴纳。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阳旭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方晓彤
书 记 员 钟淑霞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