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24民初1744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中南花园2栋B310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南湖路3005号国贸商业大厦28E-F。 法定代表人:姚肇峯。 被告:惠州南昆恒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龙门县永汉镇增龙公路依云四季花园1号楼10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姚肇峯。 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惠州南昆恒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于2022年10月14日通知原告(反诉被告)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7580元,但原告(反诉被告)经通知后仍未按期足额交纳,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故本案本诉应当按撤诉处理。反诉原告于2022年1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本诉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二、准许反诉原告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