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民初11540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名,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星啸-赵·**·郑(东莞)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南湖路3005号国贸商业大厦28E-F。
法定代表人:姚铭峯。
原告***诉被告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