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4财保73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市第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社区香叶路1号第2栋厂房4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南湖路3005号国贸商业大厦28E-F。
法定代表人:姚铭峯。
申请人深圳市第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案件案号为(2021)粤1324民初1576号、(2022)粤13民终6252号],申请人深圳市第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2021)粤1324财保73号民事裁定续行财产保全,冻结:1.被申请人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支行4420××××5050账号的银行存款。2.被申请人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管理部44XXXX34账号的银行存款。续行冻结总限额为321555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第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现案件处于二审审理阶段,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委托保全函》委托我院审查续封申请,因上述财产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现申请人深圳市第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续行冻结涉案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支行4420××××5050账号的银行存款。
二、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管理部44XXXX34账号的银行存款。
上述续行冻结总限额为3215555元,续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被保全的财产,不得擅自转让、变卖、赠与、出租、质押、抵押或设置其他形式上的权利瑕疵。
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钟淑霞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自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