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4财保7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第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社区香叶路1号第2栋厂房4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南湖路3005号国贸商业大厦28E-F。
法定代表人:姚铭峯。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第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案件案号为(2021)粤1324民初1576号、(2022)粤13民终6252号],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粤1324财保73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支行4420××××5050账号的存款。二、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管理部44XXXX34账号的存款。以上银行存款冻结总限额为321555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据当事人申请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2021)粤1324财保73号之二民事裁定,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上述银行存款账户一年。
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第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按生效裁判文书履行了金钱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第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现以被申请人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已主动向其履行了金钱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支行4420××××5050账号银行存款的冻结。
2、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管理部44XXXX34账号银行存款的冻结。
以上解除冻结总限额为321555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钟淑霞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