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110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申请人:广东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2号财润国际大厦1729-173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80641708R。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粤0606民初110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广东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东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广州银行新城支行账户80×××16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