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11031号
申请人:***,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晴,广东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财润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7680.68元,并已提供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出具的编号为(2019)富佛山诉保第649号,担保金额为137680.68元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7680.68元。
案件申请费1208.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卢海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