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13执699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2号财润国际大厦1729-1730房。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4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女,194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广艺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97481.62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369957.54元为本金,从2012年1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7524.08元为本金,从2013年10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67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678元,由上诉人广东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广艺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国土房管、车辆、工商、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及自然资源部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另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中路107号1梯301(登记字号:20150802289,产权证号:0210306016)的房屋一间进行评估、拍卖处理,但是因无人竞价而流拍,现该涉案房产正在变卖当中。本院还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粤A.CQ3**号(车辆类型:K31)汽车一辆,并锁定该涉案车辆的档案,不予办理任何车管业务,但是无法找到该涉案车辆的踪迹,故本院暂时无法对该涉案车辆进行处分。同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