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联和街道办事处、广东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72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联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道黄陂新村东二街15栋。
负责人:吴航,该单位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2号财润国际大厦1729-1730房。
法定代表人:陈丽胜,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联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黄埔街道办)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5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埔街道办于2021年4月25号提出其与中煌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续问题处理方案基本达成一致,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起诉;被上诉人中煌公司于2021年4月29号提出其与黄埔街道办已达成和解,请求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埔街道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和起诉,被上诉人中煌公司提出撤回其反诉,双方当事人均已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5819号民事判决;
准许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联和街道办事处撤回上诉和起诉;
准许广东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9719元,减半收取4859.5元,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联和街道办事处负担,反诉受理费2538.58元,由广东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46.25元,减半收取2673.125元,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联和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庄晓峰
审判员  李 琦
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胡 涛
肖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