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2民初5819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联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道黄陂新村东二街**。
负责人:吴航,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陈嘉敏,均系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财润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丽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峰,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联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联和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联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陈嘉敏,中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和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联和街道办事处与中煌公司于2018年6月18日签订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中煌公司向联和街道办事处支付误期赔偿费44849.6元;3.判令中煌公司向联和街道办事处赔付因委托第三方整改的预期损失费用547010.43元;4.判令中煌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8日,联和街道办事处与中煌公司签订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煌公司承包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天鹿湖社区北社的联和街天鹿湖北社村村道硬底化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天鹿湖硬底化工程);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0天,从2018年6月20日开始施工,至2018年7月10日竣工完成;合同总价为896992.19元;乙方承诺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如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中煌公司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至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止。工程完工后,广州市黄埔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于2019年3月11日委托广州市水务科学研究所对本项目施工路面进行检验检测,发现部分路面混凝土厚度、强度、宽度指标不满足设计要求。2019年5月15日,黄埔区水务局对中煌公司进行询问,中煌公司承诺于5月25日进场整改,约2个月内修复完成,经中煌公司自检合格后将申请验收。2019年7月9日,黄埔区水务局和联和街道办事处组织中煌公司、监理公司广州兴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单位召开天鹿湖硬底化项目整改会议,会议确定:由监理公司牵头立即组织中煌公司和深圳华粤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研究整改方案,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切实的整改方案,报黄埔区水务局、联和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在7月25日前整改限期内完成整改;如三方不能提出新的整改方案,中煌公司则按照2019年5月15日在黄埔区水务局做询问笔录中的方案进行整改;中煌公司提出的保养日期问题,由中煌公司采取有效措施优化方案缩短保养期时间。会后,中煌公司一直未予配合实施整改。后联和街道办事处委托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向中煌公司发函,要求中煌公司于2019年8月25日前积极与联和街道办事处沟通并提供切实的整改方案。但中煌公司仍不予理会。2019年11月6日,广州市黄埔区水务局就天鹿湖硬底化项目整改方案复函联和街道办事处,认为“为保证移民项目保质保量,建议面层使用8cm细颗粒沥青。结算按抽检砼平均厚度计算,沥青砼作为整改和补救措施不列入结算”。2019年11月14日,联和街道办事处再次组织中煌公司、监理公司和深圳华粤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负责人召开天鹿湖硬底化项目整改会议,中煌公司向联和街道办事处提交了《关于联和街天鹿湖北社村村道硬底化项目工程路面整改方案的复函》,明确表示不同意加铺8cm厚度的沥青混凝土层面,并认为沥青混凝土应作为项目变更增加列入结算。另,联和街道办事处委托广州市新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天鹿湖硬底化项目整改工程造价进行预算评估。经评估,如按照广州市黄埔区水务局的整改要求,铺设8cm厚度的沥青混凝土层面的工程项目造价为547010.43元。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中煌公司经联和街道办事处反复发函、督促的情况下,仍未按联和街道办事处及黄埔区水务局的要求及时限期完成天鹿湖硬底化工程质量修复整改工作,导致工程项目未能完成最终验收的,联和街道办事处有权解除合同,向中煌公司主张误期赔偿费,要求中煌公司拆除和重新施工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如联和街道办事处委托第三方完成整改工作的,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中煌公司承担。综上所述,由于中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整改工作,导致工程最终竣工延迟,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联和街道办事处特此提起诉请,请法院予以支持。
中煌公司辩称,一、中煌公司与联和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或简称“合同”)中中煌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2018年7月19日已交付给联和街道办事处并投入使用至今,建设单位(即联和街道办事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均已签署竣工验收报告。本案争议仅为质保期内的缺陷修复义务,联和街道办事处据此主张合同解除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另外,如果果如联和街道办事处所说工程至今尚未竣工验收但已投入使用,按照双方合同通用条款第58.12的约定,合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鉴于此,如联和街道办事处主张至今仍未竣工验收或不合格的,鉴于其已实际投入使用达两年之久,因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应由联和街道办事处自行承担。2018年4月27日,联和街道办事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广州永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ggzy.cn/)发布了《联和街天鹿湖北社村村道硬底化项目交易公告》,对项目概况、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等进行了公示,发包固定合同总价896992.19元,后中煌公司取得该项目。2018年6月18日,中煌公司与联和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中煌公司承包上述项目,工期30天。2018年6月20日,广州兴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向中煌公司发出《开工报告》,批准开工日期2018年6月20日。中煌公司准时进场施工并如期完工后,2018年7月19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中煌公司)、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联和街道办事处)对工程进行验收后一致认为:“本工程各分部工程均按照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规程等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项目,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的质量评定标准,评定为合格,同意该工程竣工验收”。综上可见,中煌公司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本案争议仅为质保期内的缺陷修复义务,联和街道办事处据此主张合同解除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二、中煌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在联和街道办事处中途变更设计的情况下,如期完成施工,不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况,联和街道办事处主张误期赔偿费缺乏事实及合同依据。施工期间,2018年6月18日,联和街道办事处向中煌公司发送《设计变更通知单》,并由监理公司与中煌公司进行工程量签证。即便如此,中煌公司仍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成了施工。2018年7月19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中煌公司)、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联和街道办事处)对工程进行验收后一致认为:“本工程各分部工程均按照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规程等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项目,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的质量评定标准,评定为合格,同意该工程竣工验收”。现联和街道办事处主张误期赔偿费缺乏事实及合同依据。三、在中煌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均同意的整改方案确定后,黄埔区水务局违背原招标文件及设计方案,另行提出新的施工方案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中煌公司要求据实结算合情、合理、合法,联和街道办事处不同意据实结算甚至要求中煌公司出资另行施工违反合同约定,更与设计方案、招标文件不符。由于联和街道办事处管理不善,工程刚刚完工尚在养护期,即有大型货车、泥土车及村道施工砼车出入碾压,无法确保路面充分保养,导致部分混凝土路面强度受损。时隔一年后,由于部分路段出现破损,联和街道办事处提出整改意见,中煌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拟定了《关于联和街天鹿湖北社村村道硬底化项目工程的路面整改方案》,计划“一、对该区段路面进行全面抽查自检(每30米一个点),对发现砼厚度不合格及强度问题的连并出现裂缝部分的路面进行拆除,重新按要求返工整改”,或“二、在已完成整段路面上表面凿毛,另加一层C35砼厚度10cm”。“方案一”业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由于联和街道办事处不同意上述方案,2019年7月20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根据联和街道办事处要求提出整改方案“拟对现状混凝土路面裂缝就行修补。在修补后现状混凝土面层板块作为贫混凝土基层使用,厚度不少于15cm,在上面铺设5cm厚细颗粒式AC-13C沥青面层。中煌公司亦同意该方案。2019年11月6日,在已达成前述方案的情况下,黄埔区水务局违背设计图纸、原招标工程量清单要求及各方共同确认的整改方案,另行提出除了裂缝、破损路面外,全部路面“面层使用8cm细颗粒沥青”的整改要求,且不予结算增加工程量的费用。中煌公司遂于2019年11月14日复函要求明确“面层使用8cm细颗粒沥青”属于项目变更应列入结算的请求。联和街道办事处对此未予回复,并径行提起本案诉讼。中煌公司认为,涉案村道施工工程系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中煌公司承包工程伊始,即尽心竭力力图如期将工程做好,也顺利通过了四方验收。由于联和街道办事处疏于管理,导致涉案村道使用一年即出现部分路面裂缝、破损情况,中煌公司亦同意修复,但要求中煌公司额外增加全部路面“面层使用8cm细颗粒沥青”的要求既不符合原设计方案,也不符合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中煌公司达成的整改意见及实际情况。鉴于联和街道办事处至今尚未竣工验收且工程质量不合格,但是其已投入使用达两年之久,由此产生的质量问题应由联和街道办事处自行承担。另外,即便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中煌公司应当在质保期内(质保期自四方2018年7月19日竣工验收之日起算,质保期为一年,现在质保期已满)履行质保义务,联和街道办事处及黄埔区水务局所提出的在原路面基础上另外增加8cm沥青作为修复手段也不属于联和街道办事处招标方案、施工设计及双方合同工程量清单的范围,该主张属于重大设计变更,双方应据实结算。综上所述,中煌公司不同意联和街道办事处的全部诉讼请求,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联和街道办事处的全部诉求。
中煌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联和街道办事处支付合同工程款20%尾款179398.44元及利息至实际支付日(利息以179398.4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8月1日起算);2.判令联和街道办事处向中煌公司支付因设计变更产生的签证增加费用差额72411.81元及利息至实际支付日(利息以72411.8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8月1日起算;3.本案诉讼费由联和街道办事处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7日,联和街道办事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广州永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了《联和街天鹿湖北社村村道硬底化项目交易公告》,对项目概况、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等进行了公示,发包固定合同总价896992.19元,后中煌公司取得该项目。2018年6月18日,中煌公司与联和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中煌公司承包上述项目,工期30天。2018年6月20日,广州兴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向中煌公司发出《开工报告》,批准开工日期2018年6月20日。施工期间,因联和街道办事处设计变更,联和街道办事向中煌公司处发出《设计变更通知书》并由监理公司与中煌公司进行签证工程量。中煌公司准时进场施工并如期完工后,2018年7月19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中煌公司)、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联和街道办事处)对工程进行验收后一致认为:“本工程各分部工程均按照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规程等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项目,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的质量评定标准,评定为合格,同意该工程竣工验收”。2018年7月26日,中煌公司向联和街道办事处报送工程结算书,结算金额969404元。由于联和街道办事处管理不善,工程刚刚完工尚在养护期,即有大型货车,泥土车及村道施工砼车碾压,无法确保路面充分保养,导致部分混凝土路面强度受损。时隔一年后,由于部分路段出现破损,联和街道办事处提出整改意见,中煌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拟定了《关于联和街天鹿湖北社村村道硬底化项目工程的路面整改方案》,计划“一、对该区段路面进行全面抽查自检(每30米为一个点),对发现砼厚度不合格及强度问题的连并出现裂缝部分的路面进行拆除,重新按要求返工整改”,或“二、在已完成整段路面上表面凿毛,另加一层C35砼厚度10cm”,方案一业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由于联和街道办事处不同意上述方案,2019年7月20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根据联和街道办事处要求提出整改方案“拟对现状混凝土路面裂缝就行修补。在修补后现状混凝土面层板块作为贫混凝土基层使用,厚度不少于15cm,在上面铺设5cm厚细颗粒式AC-13C沥青面层”。中煌公司亦同意该方案。2019年11月6日,在已达成前方案的情况下,黄埔区水务局违背设计图纸、原招标工程量清单要求及各方共同确认的整改方案,另行提出除了裂缝、破损路面外,全部路面“面层使用8cm细颗粒沥青”的整改要求,且不予结算增加工程量的费用。中煌公司遂于2019年11月14日复函要求明确“面层使用8cm细颗粒沥青”属于项目变更应列入结算的请求。联和街道办事处对此未予回复,并径行提起本案诉讼。中煌公司认为,涉案村道施工工程系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中煌公司承包工程伊始,即尽心竭力力图如期将工程做好,也顺利通过了四方验收。由于联和街道办事处疏于管理,导致涉案村道使用一年即出现部分路面裂缝、破损情况,中煌公司亦同意修复,但要求中煌公司额外增加全部路面“面层使用8cm细颗粒沥青”的要求既不符合原设计方案,也不符合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中煌公司达成的整改意见及实际情况。且联和街道办事处至今拒不向中煌公司支付结算费用,现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中煌公司的合法权益。
联和街道办事处反诉辩称,联和街道办事处不同意中煌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诉请1、2: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8.3.1条第二项约定,中煌公司所主张的工程款尾款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后结算至结算审核价的100%,但事实上本案的工程尚未完成结算审核,不具备支付条件。此外,根据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及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本项目的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需要经过财政评审才能确定最终的工程价款。因此,中煌公司所主张的工程款的尾款以及设计变更所产生新增方费用尚未确定,其主张的利息也缺乏计算依据。双方的费用可能存在抵扣,应在中煌公司完成修复之后,对尾款和可能需要由联和街道办事处承担的修复费用进行抵扣之后,再进行结算。诉请3:反诉费应由中煌公司自行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18日,联和街道办事处(发包人)与中煌公司(承包人)签订一份《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涉案合同第一部份协议书约定:联和街道办事处将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天鹿湖社区北社村的联和街天鹿湖北社村村道硬底化项目(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发包给中煌公司,工程内容为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天鹿湖北社村,A线南起康平路,北接现状场地,全长为约550米;B线南起下民居,北接康平路,全长约200米,资金来源:财政资金。第二条约定承包范围: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工程变更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如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有冲突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涉案合同约定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0天,2018年6月20日开始施工,至2018年7月20日竣工完成;质量标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合同总价896992.19元,项目单价详见中煌公司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约定:第1.16款: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第1.20款: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4.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第1.26款: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59.3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59.2款规定的延长期限。第38.2款: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外,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第58.3款: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及参加验收各方应及时在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并由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各方形成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58.4款:竣工验收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视为竣工验收合格。第59条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约定:第59.1款:合同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第59.2款: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第59.3款:合同工程存在某项缺陷或损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缺陷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按照本款第(3)点规定办理。(3)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人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并由造价工程师提出或核实由此发生费用。经查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发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第59.8款:质量保修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第59.9款: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合同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承包人保修工作完成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第62条工程计量和计价约定:第62.2款: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的核实工作。第62.3款:承包人应按照第81.1款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第62.5款:造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1.1款规定提交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第78.1款: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1)预付款按照第79条的规定支付;(2)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第80条规定支付;(3)进度款按照第81条的规定支付;(4)结算款按照第83条的规定支付;(5)质量保证金按照第84条的规定支付;(6)最终清算款按照第85条的规定支付。第78.2款: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则承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利息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第79.1款: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30%。第80.3款: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保证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的50%,同时通知造价工程师。剩余部分金额,自该支付款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完之日起,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与进度款同期支付。第81.1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限以月为单位,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周期结束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支付申请和已完工程款额报告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项,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款,同时抄送发包人。第81.2款: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62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如果该支付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时,造价工程师不必按照本款开具任何支付证书,但应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上述款额转期结算,直到应支付的款额累计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为止。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不应视为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该部分工作。第81.3款: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期中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第81.4款: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81.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第81.5款:发包人未按照第81.3款和第81.4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第82.3款: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2.2款规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已被认可。承包人在收到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第83.1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结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中没有约定的,结算款支付按照第83.2款至83.5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要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83.2款: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后,应按照第82.3款、第82.4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并在发包人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第83.3款: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第83.4款: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83.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竣工结算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8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第83.5款:发包人未按照第83.3款和83.4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第84.3款: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款延长的期限)满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的剩余质量保证金金额,如发包人无异议,应在缺陷责任期期满后的14天内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第84.4款: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款延长的期限)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承包人未完成缺陷责任剩余工作所需的部分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59.2款的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到完成剩余工作为止。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9.4款:(1)工程款支付期限按通用条款第80.3款、第81.3款、第83.3款等规定期限支付;(2)工程款支付方式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账户转账。第59条约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起计算,一年;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年。第83条结算款约定:第83.1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后,支付至结算审核价的100%。第84条质量保证金约定:第84.2款:质量保证金按通用条款的约定为合同条款的3%。第85条最终清算款约定:最终清算支付时限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
联和街道办事处与中煌公司均确认涉案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8年6月20日,并确认2018年7月19日,建设单位联和街道办事处、总承包施工单位中煌公司、监理单位广州兴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深圳华粤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均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验收结论及备注显示为“本工程各分部工程均按照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规程等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项目,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的质量评定标准,评定为合格,同意该工程竣工验收”。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后已交付使用。
中煌公司为证实涉案工程在施工期间,联和街道办事处发出设计变更并由中煌公司与监理人进行了工程量的签证,提交《深圳华粤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工程签证单》,该设计变更通知单显示出具日期为2018年6月18日,载明了涉案工程变更的内容及变更的原因,该工程签证单显示广州兴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盖章确认中煌公司提出的增加的工程量的请求。联和街道办事处质证认为:确认案涉项目存在设计变更,但是该通知单和签证单上没有联和街道办事处盖章及工作人员签名,工程量尚未经过评审结算,故对中煌公司主张的工程量不予认可。
2018年7月26日,中煌公司向联和街道办事处提交工程结算书,要求联和街道办事处对涉案工程总工程款969404元(涉案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896992.19元+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款72411.81元)进行结算。庭审中,联和街道办事处确认已收到该结算书,但对结算金额不予确认。中煌公司确认联和街道办事处已支付了涉案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896992.19元的80%即717593.75元工程款,并认为联和街道办事处尚未支付涉案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896992.19元的20%即179398.44元工程款,亦未支付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款72411.81元。联和街道办事处未对其支付工程款的金额予以举证证实。
2019年5月15日,广州市黄埔区水务局告知中煌公司:经广州市黄埔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委托广州市水务科学研究所对涉案工程进行抽检显示部分路面厚度、设计强度等指标不满足设计要求,并告知如对抽检结果有疑议可以委托经广州市黄埔区水务局、建设单位和中煌公司认同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中煌公司须在2019年7月底前整改合格。中煌公司确认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并同意在5月25日进场整改,约2个月修复完成。
2019年5月,中煌公司向联和街道办事处提交一份《关于联和街北社村村道硬底化项目工程的路面整改方案》,提出以下整改方案:一、对该区段路面进行全面抽查自检(每30米一个点),对发现砼厚度不合格及强度问题的连并出现裂缝部分的路面进行拆除,重新按要求返工整改。二、在已完成整段路面上表面凿毛,另加一层C35砼厚度10cm。庭审时,联和街道办事处对上述整改方案的质证意见为:联和街道办事处确认于2019年5月13日至14日收到该整改方案,且中煌公司在整改方案中已承认案涉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根据联和街道办事处所提交的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党工委、办事处办公室于2019年7月16日发出的穗埔联会纪[2019]13号《会议纪要》,涉案项目的整改方案需经联和街道办事处、水务局、中煌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同意确认。庭审时,联和街道办事处表示不同意中煌公司的上述整改方案,要求中煌公司按照广州市黄埔区水务局于2019年11月6日向联和街道办事处发出的穗埔水函[2019]1312号《黄埔区水务局关于再次征求对联和街天鹿湖北社村村道硬底化项目整改方案建议的复函》的整改方案予以整改。
2019年11月6日,广州市黄埔区水务局向联和街道办事处发出穗埔水函[2019]1312号《黄埔区水务局关于再次征求对联和街天鹿湖北社村村道硬底化项目整改方案建议的复函》,该函有以下内容:《关于再次征求对联和街天鹿湖北社村村道硬底化项目整改方案建议的函》(穗埔联街函[2019]562号)及附件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研究,意见回复如下:为保证移民项目保质保量,建议面层使用8cm细颗粒沥青。结算按抽检砼平均厚度计算,沥青砼作为整改和补救措施不列入结算。庭审时,中煌公司对上述函件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该函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设计方案、施工图、合同等均对涉案道路的施工标准、施工方案进行了规定,黄埔区水务局自行单方提出“面层使用8cm细颗粒沥青”对全部道路重新铺设且不列入结算,不符合涉案合同的约定,中煌公司无义务被强制接受。确实由于黄埔区水务局额外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各方事前达成的整改方案无法实施。黄埔区水务局所提出的对整个路段表面使用8cm细颗粒沥青重新铺设既不符合原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范围,也不符合原设计方案、施工图、双方合同等关于施工方案的约定。事实上,涉案道路只是部分路段由于联和街道办事处未能给予路面保养期限,擅自提前投入使用,导致少量的裂缝等小缺陷。而黄埔区水务局基于该小缺陷要求额外增加8cm细颗粒沥青,且不予结算,明显不符合原被告双方的原合同约定,也大大增加了中煌公司的工程量,中煌公司无法接受也并无不妥,符合诚实信用的合同基本原则。
联和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由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党工委、办事处办公室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的穗埔联会纪[2019]13号《会议纪要》显示有以下主要内容:2019年7月9日,黄埔区水务局、联和街道办事处主持召开联和街天鹿湖社区北社村村道硬底化项目整改会议,黄埔区水务局、联和街道办事处、中煌公司、广州兴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议定事项如下:一、由广州兴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牵头立即组织深圳华粤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煌公司研究整改方案,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切实的整改方案,报黄埔区水务局、联和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在7月25日前整改限期内完成整改。二、如三方不出新的的整改方案,中煌公司则按照2019年5月15日在黄埔区水务局做询问笔录中的方案进行整改。
中煌公司提交加盖涉案工程监理单位广州兴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印章的《工作联系单》,该联系单有以下内容:深圳华粤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收到甲方发来的《联和街天鹿湖北社村村道硬底化项目整改会议纪要》(穗埔联会纪[2019]13号2019.07.16),并按甲方要求提出方案如下:拟对现状混凝土路面裂缝就行修补,在修补后现状混凝土面层板块作为贫混凝土基层使用,厚度不少于15cm,在上面铺设5cm厚细粒式AC-13C沥青面层。
2019年8月13日,联和街道办事处委托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向中煌公司发出一份律师函,要求中煌公司收函后于2019年8月25日前与联和街道办事处沟通并提供切实的整改方案。2019年8月15日中煌公司收到该函。
联和街道办事处委托广州市新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整改进行评估,广州市新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预算书显示,整改工程造价为547010.43元。
2019年11月14日,中煌公司向联和街道办事处及广州市黄埔区水务局发出一份《关于联和街天鹿湖北社村村道硬底化项目工程路面整改方案的复函》,对穗埔水函[2019]1312号《黄埔区水务局关于再次征求对联和街天鹿湖北社村村道硬底化项目整改方案建议的复函》提出的整改方案回复意见如下:一、加铺一层沥青混凝土面层由5cm调整到8cm厚的建议。我司经多方了解,按规定加铺一层沥青混凝土面层厚度一般标准在4cm至5cm,一次性加铺8cm压不了也不合理,我司结合设计意见建议采用4cm至5cm厚度。二、结算按抽检砼平均高度计算沥青混凝土不列入结算。我司认为既然是整改结算将不能扣除,如果扣除那么沥青混凝土将应作为项目变更增加列入结算。或者建议协调审计部门以现场抽查结果为准,结合合同及工程量清单按实结算。
本院认为,联和街道办事处与中煌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涉案合同及开工令确定的涉案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8年6月20日,涉案合同约定的合同工期为30个日历天,即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7月19日。涉案合同通用条款第38.2款约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第58.3款约定:“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及参加验收各方应及时在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并由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各方形成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58.4款约定:“竣工验收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视为竣工验收合格”。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7月19日经联和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中煌公司(总承包施工单位)、广州市兴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深圳华粤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确认涉案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的质量标准,评定为合格,同意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证实涉案工程在涉案合同约定的合同工期内已于2018年7月19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现联和街道办事处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中煌公司支付误期赔偿费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涉案合同通用条款第59条及专用条款第59条的约定,涉案工程在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内出现的损坏由中煌公司进行修复,并对修复的费用承担进行了约定,中煌公司于2019年5月知晓涉案工程出现损坏后同意予以修复并向联和街道办事处提交了整改方案,因该方案未得到联和街道办事处的同意导致至今未予以修复。联和街道办事处未举证证实中煌公司未予以修复是中煌公司造成,故联和街道办事处要求中煌公司赔付今后因委托第三方整改的预期损失费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竣工结算。联和街道办事处确认已收到中煌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提交的工程结算书,但至今未向中煌公司通知计量结果,故根据涉案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2.5款及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9.4条的约定,联和街道办事处收到中煌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15天起,即从2018年8月10日起,中煌公司递交的工程结算书中开列的涉案工程的工程量969404元(涉案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896992.19元+设计变更新增工程量的工程款72411.81元)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根据涉案合同通用条款第82.3款的约定,联和街道办事处收到中煌公司递交的工程结算书后的28天内,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中煌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已被认可,竣工结算于2018年8月23日办理完毕。
关于工程款。联和街道办事处未对其付款情况予以举证,本院对中煌公司自认已收到的工程款为717593.75元予以采信。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故联和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向中煌公司支付至涉案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896992.19元的97%,即支付至870082.42元并支付设计变更新增工程量的工程款72411.81元,上述两项共计942494.23元。现联和街道办事处只支付了717593.75元,中煌公司要求联和街道办事处支付工程款224900.48元(942494.23元-717593.75元)并要求联和街道办事处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以224900.4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联和街道办事处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联和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4900.48元及利息(利息以224900.48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971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联和街道办事处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38.5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联和街道办事处负担2267.2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1.2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38.58元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联和街道办事处应负担的2267.2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联和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宝姗
人民陪审员 许文峰
人民陪审员 王观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若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