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139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穗和南街6号8楼820。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汇阳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达道路12号金达大厦东区817房。
法定代表人:**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春中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春市春城阳春大道西侧规划行**北中汇星座商品楼首层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春市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春市春城新竹路101房(鲤鱼岗4号)。
法定代表人:**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穗和南街6号8楼820(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汇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达道路12号金达大厦8层17、19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敢,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上述十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16层1606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东中汇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中汇阳光药业有限公司、阳春中汇置业有限公司、阳春市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中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汇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敢、***、***、***、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一审法院于2021年5月8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 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