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05执170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广东中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穗和南街****820。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中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2019)粤0105民初78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东中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04089.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东中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广州市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广东中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00728.21元,本院已依法扣划,上述执行款扣除执行费1411元剩余案款99317.21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另发现车牌号码为粤A×××××的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广东中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且价值过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查封处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核实,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广东中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不在其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穗和南街****820办公经营,同意法院无需前往调查。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确认本案的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确认本案的调查结果,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05执170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婧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