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6号
原告:秦柱润,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从化市。
委托代理人:***、向薇,***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刘付亚福。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林广,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被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柱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183.5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秦柱润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