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05执1040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金菊路云顶街7号9层自编9A。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和平,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曾用名:***忠),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原告广东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5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东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有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8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付之日止以该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标准且该标准以年利率6%为限);2、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3、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及执行费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以下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有名下有位于陆丰市甲子镇半径竹围七巷七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委托陆丰市人民法院查封上述土地产权,受托法院回复称因该土地使用权未登记身份信息,不能确定权属人,故无法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上述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广州市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根据上述部门的回复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K×××××机动车一台、被执行人**有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B×××××的机动车一台。本院已在(2019)粤0105执10406号案中查封上述车辆,申请执行人表示车辆去向不明且价值较小,不需要法院处理。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核实,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清楚被执行人***、***的去向,故同意本院无需前往其住所地调查。
由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05执104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沈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翁时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