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南建安工程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泰联建筑器材租赁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中南建安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05执3420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泰联建筑器材租赁部。
经营者:邵强
被执行人广东中南建安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冠茂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泰联建筑器材租赁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中南建安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的(2017)湘0105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于2017年7月3日已解除;二、被告广东中南建安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市开福区泰联建筑器材租赁部赔偿钢架管、扣件损失20957元;三、被告广东中南建安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市开福区泰联建筑器材租赁部支付钢架管、扣件及工字钢的租金147675.81元及费用7944.95元(暂计至2017年1月3日),自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7月3日止,剩余建筑器材的租金2071.62元,合计157692.38元;四、被告广东中南建安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市开福区泰联建筑器材租赁部支付违约金72896.31元(暂分段计算至2017年1月3日;自2017年1月4日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租金149747.4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湘0105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王爱云
执 行 员  周 博
执 行 员  周 懿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