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民申37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优创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披塘村二期安置小区33幢4号。
法定代表人:曾献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峰,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宏志,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中南建安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东山区沿江东路92号3楼308。
法定代表人:莫冠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涛,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向济,男,195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原审第三人:李荫琼,女,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以上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齐凯,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畅,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友泉投资有限公司,住长沙市开福区车站北路356号华龙公馆1幢1单元1907房。
法定代表人:令妍。
原审第三人:汪良富,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再审申请人湖南省优创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中南建安工程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向济、李荫琼、湖南友泉投资有限公司、汪良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终8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湖南省优创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曾英煌
审判员 吴建华
审判员 禹爱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建基
书记员孙宇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