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南建安工程公司

***、化州市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4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化州市幼儿园,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河西区陵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邱—霞,该园园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一审第三人:广东中南建安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东山区沿江东路92号三楼308号。
法定代表人:莫冠茂,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戴伟明,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一审第三人:董林丰,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化州市幼儿园、***、一审第三人广东中南建安工程公司、戴伟明、董林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9民终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的“判决书”中既然认定两被申请人所签订的《租赁铺位协议书》及《房屋租赁协议》均是有效的,依法不应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但两被申请人并无履行此协商程序,幼儿园便贸然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讼,违反该条法律的规定。租赁期限不是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为“不定期限租赁,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是错误的认定。(二)二审法院认定幼儿园与***签订的《租赁铺位协议书》已解除,***再转租涉案商铺给***属无权处分的行为,是错误的认定。(三)幼儿园与***的租赁合同纠纷与申请人与***的租赁合同纠纷的关键、实质问题是同一的。幼儿园出租房屋给***抵扣工程款,***转租房屋给申请人的利息准租金,彼此是有关连的,应一并审理。(四)二审判决认为“原、被告均不提起上诉,视为服判,本院不作处理”是错误的认定。(五)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再审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事再审审查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关于本案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认定合同效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案涉《租赁铺位协议书》与《租赁房屋协议》分别签订于1992年及1993年,均在合同法实施前,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当时的法律对房屋租赁期限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来处理本案。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租赁铺位协议书》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并无不当。
关于化州市幼儿园是否有权解除案涉《租赁铺位协议书》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案涉《租赁铺位协议书》1992年12月8日签订至2013年化州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时,已超过20年。超过此期限后,双方当事人没有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化州市幼儿园有权随时解除案涉《租赁铺位协议书》。一、二审法院判决解除案涉《租赁铺位协议书》,并无不当。
关于二审法院对于***与***的租赁合同关系不予审理是否恰当的问题。化州市幼儿园与***的租赁关系解除以后,***应将案涉房屋交回给化州市幼儿园。***与***之间的转租合同关系将不能继续履行,但应如何清算,应由当事人另行主张。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并无不当。
***提出的其他申诉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小丽
审判员  钟向芬
审判员  晏 鹏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苏芷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