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512民初122号
原告:广东至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阳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利,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外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1。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至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外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东至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中外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至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至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11.69元,由原告广东至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谢俊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小婉
书 记 员 马纯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