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515民初3号之七
原告: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莱芜经济开发试验区岳声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669897462Q。
法定代表人:刘安翠,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扬,广东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外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珠路233号2号楼506房,2号楼507房,2号楼508房,2号楼509房,2号楼5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33511566。
法定代表人:吴利鹏,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兰,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外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650.62元,减半收取计175825.31元,由原告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1650.62元,本院予以退回175825.31元。
审 判 长 蔡 初 阳
审 判 员 王 椰 波
人民陪审员 林 锐 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丽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