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外建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中外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6)云06民辖终11号
上诉人广东中外建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永善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5民初2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错误,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涉案合同履行地在永善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永善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广东中外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恩鹏 审 判 员  王国全 代理审判员  浦红英
书 记 员  陈 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