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2民初7335号
原告: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3-15号4016房。
法定代表人:谢瑞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奇,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丝,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北路228号(自编泰景花园C栋)503、504、505房。
法定代表人:朱广辉,总经理。
被告:广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63号7K室。
法定代表人:陈伟杰,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站南路15号之一6楼610房。
法定代表人:温毅华,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泽锐,广东国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琼,广东国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5元,由原告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小伟
人民陪审员  朱穗云
人民陪审员  王丽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曼玲
王汝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