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民初12211号
原告:广东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朱广辉,经理。
原告:广东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黄育华,执行董事。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泽锐,广东国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嘉欣,广东国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华勇,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铁璇,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广东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72元,由原告广东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祖艳
人民陪审员  元亚鹏
人民陪审员  罗伟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碧婷
王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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