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民初12211号
原告:广东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朱广辉,经理。
原告:广东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黄育华,执行董事。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泽锐,广东国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嘉欣,广东国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华勇,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铁璇,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广东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72元,由原告广东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祖艳
人民陪审员  元亚鹏
人民陪审员  罗伟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碧婷
王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