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3民初6012号
原告:广东筑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镇石下桥三石子塘。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有,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筑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广东筑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被告支付的工伤待遇费用405636.54元;二、本案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6月8日签订《潮惠高速FJ3标劳务工程合同》,原告委托被告进行潮惠高速公路房建工程FJ3标多祝收费站雨棚及养护工区、生活区、主体及装修工程劳务分包事宜,由被告雇佣案外人罗石球负责具体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罗石球发生事故受伤,原告代被告先行向罗石球支付40000元,后惠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对罗石球工伤赔偿共计382436元,原告根据裁决再向罗石球支付365636.54元,以上原告代被告向罗石球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405636.54元。根据案涉合同关于其他条款第三款之约定,被告为场区生产人员购买团体险,保险金额不小于60万元,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在保险赔偿不足部分,原告承担30%费用,剩余的70%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截止起诉前,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返还代为支付费用,但被告拒不理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照原告广东筑艺建设有限公司诉请,本案案由应为追偿权纠纷,故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筑艺建设有限公司诉请被告**有返还其代被告支付的工伤待遇费用,故本案案由应为追偿权纠纷。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东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申请将本案将移送至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有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 陪 审员 ***
人民 陪 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兼) 曾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