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41342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筑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筑艺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筑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筑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314元减半收取计33657元,保全费5000元,上述合计386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