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1323执恢128号
***、广东筑艺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筑艺建设有限公司工伤补偿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省惠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东劳人仲案终字〔2018〕第10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4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7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8600元、医疗费45948元、护理费29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7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4650元、交通费10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650元,共计382436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0年7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36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赔偿款项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追偿,本案执行费5636.5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惠东劳人仲案终字〔2018〕第107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