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广东卓维网络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7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26号
原告***。
原告法定代理人*建仁。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一***,系粤YTW926号车的驾驶员。
被告二广东卓维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三路7号主楼2-3楼,系粤YTW926号车的登记车主。
被告三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3号佛山市电力科技产业中心2座711-718室,系粤YTW926号车的承保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卓维网络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庭后和被告协商为由,自行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