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卓维网络有限公司

广东辅阅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卓维网络有限公司、广东汇源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4民初26306号
原告:广东辅阅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天安南海数码新城****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Q。
法定代表人:赵相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卓维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佛山市电力科技产业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139。
法定代表人:王义申,总经理。
被告:广东汇源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会信用代码×××662。
法定代表人:张勤华,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钻友,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辅阅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卓维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维公司)、广东汇源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通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钻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卓维公司向原告返还733760元,支付违约金550320元,合计1284080元;2.被告汇源通公司对被告卓维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卓维公司于2016年8月8日签订了《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研发合同》,委托被告卓维公司研发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并支付研发经费和报酬,被告卓维公司接受委托并进行研发工作,交付项目成果。合同总价款为1834400元,分三期支付:首期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即733760元;需求说明书通过第一期原告功能验收合格,原告以书面形式确认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550320元;被告卓维公司提交的系统通过原告试运行验收合格,符合原告试运行条件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550320元。在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前,被告卓维公司须按原告要求开具符合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已经完税的正式发票,原告于达到合同付款条件并取得发票等有效付款凭证后一个月内向被告卓维公司支付相应的价款和报酬;因被告卓维公司未开具发票或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导致原告迟延支付的,损失由被告卓维公司承担,原告不负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如被告卓维公司交付的技术成果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不能通过原告验收合格的,被告卓维公司应当在原告指定的期限内重新交付技术成果,如再次提交的技术成果仍不能通过原告验收合格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被告卓维公司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全部价款,并可要求被告卓维公司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0.3倍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卓维公司支付了首期合同款733760元,但被告卓维公司研发的教育平台经被告卓维公司在后台多次调试,均无法达到使用要求。最后,被告卓维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单方停止了相关教育平台的研发工作,且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教育平台的安装程序及代码,导致原告无法按时参加2016至2017学年有关教育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遭受重大损失。鉴于被告卓维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项目成果,导致原告遭受重大损失,原告要求被告卓维公司退还已收款项,但遭到被告卓维公司拒绝,多次沟通均无结果。被告汇源通公司作为被告卓维公司的唯一股东,如果无法证明自身财产独立于被告卓维公司,应对被告卓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诉。
被告卓维公司辩称,一、根据本案的证据按时间顺序还原以下事实真相。被告卓维公司是2000年11月21日成立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设计,2015年8月25日至2016年12月14日期间,法定代表人是李庆河。原告于2016年8月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赵红晨,股东为佛山晨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6年6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为赵红晨,股东赵红晨和陈红霞共二人)和佛山益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6年7月1日,法定代表人为李庆河,股东李庆河共一人)。2016年8月8日前的一段期间,因时任被告卓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李庆河,与原告其中一名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和全资股东李庆河是同一人,基于此关系,原告在筹备期间,口头与被告卓维公司达成“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技术研发的委托合同,由赵红晨等代表与被告卓维公司自2016年6月份起就“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的相关工作开始接洽、联系,相关的周会议纪要从2016年7月1日开始记录。2016年7月1日前,被告卓维公司成立了合共22人的研发小组,跟进“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的研发工作。2016年7月8日,被告卓维公司与原告的周工作会议上,原告向被告卓维公司明确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即辅阅通APP)公众号的二维码由鲲鹏公司(全称:佛山市鲲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红霞,股东:赵红晨、陈红霞)授权使用。2016年7月1日周会议召开,被告卓维公司在这天向原告汇报了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的设计方案并进行设计成果演示,原告对设计方案没提出异议,当天双方确认了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第一期的设计方案。2016年7月8日周会议召开,会议上,原告通知被告卓维公司,发布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的公众号二维码由鲲鹏公司授权原告使用。2016年7月15日周会议召开,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进入推广使用的宣传筹备工作。2016年7月22日周会议召开,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家长端于当天进行成果演示及JIRA操作培训,微信公众号运行。2016年8月5日周会议召开,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教师端于当天继续进行成果演示,原告决定于2016年8月11日开始组织辅阅通APP教师体验团对项目进行体验活动,表明辅阅通APP已经研发完成并交付原告组织教师体验使用。2016年8月5日,原告经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其时被告卓维公司就“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已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在订立合同前已与原告至少开展了5次周工作会议,无数次日例会,会议纪要反映了相关工作进度。2016年8月8日,领取公章后的原告与被告卓维公司订立了书面的《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研发合同》和相关技术协议书,代表被告卓维公司订立合同的是李庆河。2016年8月20日会议召开,周会议纪要第8点记载“微信公众号提供辅阅通APP全部功能的名称,点击下载后引导用户下载”,证明辅阅通APP其时已完成研发。2016年8月27日会议召开,原告对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用户使用后的反馈意见提供给被告卓维公司,原告按合同第6.3.5条的约定对被告卓维公司交付的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进行功能体验。2016年9月10日周会议纪要第1点“建议根据微信公众号的关注情况去调整推广策略,肇庆最少人关注”,反映辅阅通APP已通过原告的验收,全面上线使用并有用户关注,而且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已进入二期功能的讨论。2016年11月12日,因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上线后,原告后续提出了多项修改意见,故被告卓维公司要求原告法定代表人赵红晨对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需求名称及功能实现进行书面的确认。2016年11月25日交流研论会第六点记载由徐鹏(原告员工)完成录题,印证辅阅通APP的PC端功能开发完成并由原告管理。2017年1月6日,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进行了验收演示,自此之后原告对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没有向被告卓维公司提出过任何修改意见。2017年5月16日,被告卓维公司通过邮件的形式提醒原告需要及时支付网络租用费用。事实证明,后来因原告没有及时支付网络租用费,导致辅阅通APP线上用户之后无法下载使用。2018年5月3日,就《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研发合同》及技术协议的后续履行事宜,被告卓维公司经多次电话、口头联系原告未果后,委托律师发函要求原告与被告卓维公司协商合同的履行事宜,但原告拒绝收取敦促协商的函件,以实际行动表明拒绝履行合同。
二、被告卓维公司接受原告委托开发的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并未如原告所述“均无法达到使用要求”,而是按合同要求已开发成功并由原告自2016年9月开始上线推广使用。双方签订的《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研发合同》第1.1.1条约定被告卓维公司为原告研发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双方签订的《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技术协议书》第2条约定了平台建设内容。合同签订后,如前所述,被告卓维公司先后完成了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的PC端、教师端、家长端的研究开发,2016年8月5日前至少进行了两次成果演示。原告向被告卓维公司提供一系列的网络账户,由被告卓维公司负责把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发布在原告指定的网络平台。一系列的用户反馈信息印证了教师端、家长端研究开发成功后在2016年9月前已由原告上线推广使用,证明被告卓维公司已把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向原告交付完毕。辅阅通APP第一个版本上线后,原告根据用户反馈信息不断要求被告卓维公司对此进行反复修改,为此,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赵红晨于2016年11月12日书面确认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需求名称及功能实现。2016年12月30日,被告卓维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试运行期间,又一次更新了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版本。自2017年1月6日的阶段成果演示后,截止至本案发生,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原告没有就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向被告卓维公司提出过任何修改意见。
三、原告在“事实与理由”作了虚假陈述。首先,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能够上线使用已经充分证明符合原告的使用要求,否则根本不可能会在网络发布、使用,其陈述“被告卓维公司研发的教育平台经被告卓维公司在后台多次调试,均无法达到使用要求”不是事实。其次,现有证据反映在2017年1月6日,原告对委托被告研发并不断根据客户反馈信息修订的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进行了验收演示,不存在“被告卓维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单方停止了相关教育平台的研发工作”之说。再次,涉讼的合同没有约定被告卓维公司需要向原告交付教育平台的安装程序及代码,事实上,所有研发成果被告卓维公司已根据原告的指定账户发布,之后由原告管理软件后台,证明被告卓维公司已经完成第一期功能的全部研发工作并交付原告。
四、在涉讼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存在违约情形,且后期拒绝配合被告卓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双方合作不能继续进行。双方签订《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研发合同》的日期为2016年8月8日,合同第5.2.1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20天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作为预付款,而实际上原告支付合同预付款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3日,原告从一开始就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卓维公司与原告于2016年8月27日对辅阅通APP进行功能体验后上线使用,已完成了合同第6.3.5条约定的组织初验(功能体验),并在辅阅通APP试运行期间,按照原告的需求功能更新了版本,被告卓维公司已按照《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研发合同》第4.2.2条和第4.2.3条的约定,完成辅阅通APP的全部研究开发工作,但原告却迟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及余款。2018年5月3日,就《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研发合同》及技术协议的后续履行事宜,被告卓维公司经多次电话、口头联系原告未果后,委托律师发函要求原告与被告卓维公司协商合同的履行事宜,但原告拒绝收取敦促协商的函件,以实际行动表明拒绝履行合同。
五、原告因自身经营原因,导致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自2017年7月开始无法运行、无法下载。辅阅通APP的运行需要后台的服务器作支撑,使用网络服务器需要支付使用费,2016年9月辅阅通APP首次上线推广后,原告开始支付服务器租赁费用,但从2017年6月开始没有支付服务器使用费,导致辅阅通APP不能下载和访问,是原告的过错,与被告卓维公司无关。
六、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缺乏合理性。根据双方签订的《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研发合同》第11.4条“延期交付”的约定,只有在被告卓维公司因自身原因违反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完成和交付本合同规定的项目时,原告才有权终止合同。如原告由此终止本合同,被告卓维公司应在两个星期内返还原告所支付的费用和报酬并依原告的指示退还或销毁所有的基础性文件和原始资料,并赔偿原告由此而引起的损失。被告卓维公司并未违反该条规定,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在2016年9月上线推广使用,被告卓维公司早已完成了该平台的研发并交付给原告。辅阅通APP作为原告公司目录在网上宣传即可说明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的研发完成并交付原告的事实。而且,在2018年7月3日原告收到被告卓维公司委托律师发出的解除《合同》函件之前,原告也从来没有向被告卓维公司提出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延期交付的主张。合同第11.3条约定若被告卓维公司交付的技术成果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不能通过原告验收合格的,应当在原告指定的期限内重新交付技术成果。如再次提交的技术成果仍不能通过验收合格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价款等条款。截止至本案发生,原告从来没有向被告卓维公司提出过“技术成果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不能通过验收合格的”的主张,更没有“在原告指定的期限内重新交付技术成果”的情形。被告卓维公司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完成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的研发,原告对此已完成试运行验收,并在网络上推广使用。而原告后来没有继续支付相关网络服务器的租赁费用,导致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不能继续发布出来,以致用户不能访问,责任在于原告,与被告卓维公司无关。在被告卓维公司积极配合原告进行相关服务、积极履行合同、付出对价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卓维公司退还已收取的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前期开发费用733760元及支付违约金550320没有任何依据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被告卓维公司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并且不具有合理性,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卓维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被告汇源通公司辩称,被告卓维公司与被告汇源通公司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各自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有不同的经营范围,财产独立,人员独立,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卓维公司虽然是被告汇源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股东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无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卓维公司的民事责任与被告汇源通公司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汇源通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举证如下:1.原、被告的主体信息;2.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研发合同;2.2016年12月6日至2016年12月9日QQ群聊天记录。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卓维公司举证如下:1.被告卓维公司营业执照;2.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研发合同;3.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研发合同技术协议书;4.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5.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6.2016年7月1日会议纪要;7.2016年7月8日会议纪要;8.2016年7月15日会议纪要;9.2016年7月22日会议纪要;10.2016年8月5日会议纪要;11.2016年8月20日会议纪要;12.2016年8月27日会议纪要;13.2016年9月3日会议纪要;14.2016年9月10日会议纪要;15.2016年9月24日会议纪要;16.2016年9月8日发出的邮件;17.2016年11月12日辅阅通APP需求功能确认单及截图;18.2016年11月25日星期五APP交流讨论会;19.2016年12月28日广东辅阅通APP用户情况反馈汇总;20.2017年1月6日会议签到表;21.辅阅通项目卓维公司研发组人员名单;22.辅阅通平台简介;23.辅阅通线上运营推广方案;24.辅阅通APP海报内容设置;25.辅阅通APP在手机端的截图;26.微信公众账号认证申请信息表;27.短彩信业务合作协议书短信通道服务协议;28.短信通道服务协议;29.服务协议;30.阿里云服务器费列表;31至32.教师反馈统计表;33.2017年5月16日发出的邮件;34.广东辅阅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百度百科;35.2018年5月28日EMS邮件及邮寄详情单;36.(2018)粤佛南海第22896号公证书、(2018)粤佛南海第22897号公证书、(2018)粤佛南海第22898号公证书;37.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38.光盘;39.辅阅通APP功能操作指引。
对被告卓维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汇源通公司均无异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对证据1至5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证据16至20、22、25、33、34、36、37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称因时间太久,对证据6至15真实性无法确认,因原告确认双方有召开会议,原告对被告卓维公司提交的该组证据未能举证反驳,且该组证据反映的会议内容能与证据16相印证,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原告对证据21有异议,因该证据是被告卓维公司单方制作,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对证据23真实性有异议,因该证据缺乏相关单位签章,其是否有实行亦缺乏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4缺乏原告的签章确认,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当事人已制作了海报并进行了实际宣传以佐证该证据,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证据26至28未能反映其与本案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故本院不予确认;证据29、30可与证据33相互印证,且证据30显示的9月17日至9月23日的费用金额与证据15显示的金额一致,原告未能举证反驳,故本院对该两组证据予以采信;原告对证据31、32的真实性表示无法确认,该证据详细记录了各地区、各学校的老师、家长及小孩的姓名、手机号码及使用涉案APP的情况,其中部分内容能与2016年9月24日会议纪要相印证,原告未能举证反驳,故本院对该两组证据予以采信;证据35中的邮单被告能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原告称其曾拒收该邮件,故本院对该邮单予以采信,但其内的律师函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曾拆开阅读过,原告对其内容不予确认,故本院对该律师函的内容不予确认;证据38、39未能反映其中的视频、图片的取证时间,故无法查明其形成时间,不足以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被告卓维公司研发涉案教育平台的完成情况,故本院对该两组证据不予采信。
被告汇源通公司举证如下:1.被告汇源通公司的营业执照;2.2014至2017年度审计报告。原告及被告卓维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可查明如下事实:
2016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卓维公司签订了《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研发合同》与《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技术协议书》各一份,研发合同约定:“本合同甲方(即原告)委托乙方(即被告)研究开发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1.1.1本合同技术开发内容广东辅阅通教育平台,其详细清单和甲方提供的软硬件环境、乙方采用的开发工具、双方约定的建设规范、测试验收标准和质量要求等见附件《技术协议》……3.2交付:指乙方在双方规定的日期内交付约定项目成果的行为。但是乙方完成交付行为,并不意味着乙方已经完成了本合同项下所规定的所有义务……4.2里程碑进度乙方应按下列里程碑完成研究开发工作:4.2.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016年6月30日内完成需求说明书评审;4.2.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016年8月30日内通过甲方第一期功能验收合格;4.2.3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016年12月30日内通过甲方试运行验收合格。5.合同总价款和支付5.1合同总价款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壹佰捌拾叁万肆仟肆佰元(小写:1834400元)……5.2支付5.2.1本合同签订后20天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染拾叁万叁仟染佰陆拾元整(小写:733760元)(原文如此);5.2.2本合同需求说明书通过第一期甲方功能验收合格后,甲方以书面的方式确认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进度款,即人民币伍拾伍万零叁佰贰拾元(小写:550320元);5.2.3乙方提交的系统通过甲方试运行验收合格后,符合甲方试运行条件后十给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伍拾伍万零叁佰贰拾元(小写:550320元)……6.3甲方义务……6.3.2协助乙方办理与项目有关的必要的准入许可,提供满足安装调试要求的安装环境……6.3.5组织初验(功能验收)、终验(试运行验收)和用户培训……11.3交付成果质量违约如乙方交付的技术成果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不能通过甲方验收合格的,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重新交付技术成果。如再次提交的技术成果仍不能通过甲方验收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价款,并可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的0.3倍的违约金。11.4延期交付乙方应在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和交付本合同规定的项目……11.4.1.1每延期10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0.1%的违约金。11.4.1.2如延期时间超过6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除前款所约定的违约金外,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0.3%作为对甲方的赔偿。11.4.1.3如甲方由此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在两个星期内返还甲方所支付的费用和报酬并依甲方的指示退还或销毁所有的基础性文件和原始资料,并赔偿甲方由此而引起的损失……14.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技术协议书约定:“……2.1平台建设内容2.1.1PC端功能题库维护功能:可满足各类型题库的录入,如数学的数据公式、英文的听力、微课等。学校、年级及班级管理功能:可以对学校信息进行维护,以提升学校的信息化建设。作业管理功能:可满足教师布置作业、对作业完成情况汇总、作业指标统计等功能;组卷功能:依据学生家庭作业阶段的完成情况,进行针对性的自动组卷,以快速发现学生遇到的问题,并及时给予相关习题进行巩固练习。2.1.2教师端班级管理功能:满足教师对本班级的管理,实现班级的信息化管理。布置作业功能:在移动终端上完成家庭作业的布置,实现移动办公。错题率统计功能:实现对本班级的作业的错题进行汇总,并可与本校其它班级进行比对。智能推送功能:为方便教师与家长沟通,移动端提供消息智能汇总,并可进行批量发送。2.1.3家长端作业功能:接收教师布置的作业,可进行查看作业、辅导作业、提交作业等操作。错题管理:家长或学生可以在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错题,进行收藏及分享等操作。错题率统计:家长与学生可以查看本次作业学生完成的质量,并可以进行统计分析。意见反馈:可对移动端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不足及建议,可以提出自己的见解……3.项目实施3.1项目建设计划安排本系统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要求于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功能验收,功能验收3个月内进行竣工验收;功能验收后进入质保期,质保期为12个月。3.2安装、测试1)乙方负责制定具体的安装、测试等项目整体的进度计划……3)乙方应在具备测试条件后提出完整的测试申请……5)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测试方案以及相应的测试报告……最终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派人完成测试并确认……3.3验收乙方应在具备功能验收、实用化验收条件后向甲方提供包含验收方案、具体验收项目、验收目的、验收标准、验收人员等的验收申请,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验收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答复乙方并组织验收。3.3.1功能验收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开展项目需求调研、系统设计、功能开发、集成测试等工作。功能验收必须在乙方所提供的应用软件功能达到本文件及双方认可的业务要求及技术要求,且在所有应用软件完成现场部署后。功能验收后进入质保期,质保期为12个月。3.3.2竣工验收功能验收后进入系统试运行阶段,在试运行期间,由于软件性能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允许乙方更换或进行升级,并进行重复测试……”
2016年12月13日,原告向被告卓维公司转账支付了涉案合同的预付款733760元。
被告卓维公司提交的会议纪要显示,涉案教育平台研发期间,原告及被告卓维公司共同多次召开了日例会、周例会,其中,2016年7月22日的周例会记录“……1、赵总提出……目前已经设计为:打开作业检查功能的时候,必须输入用户的登录密码……2、陈总提出:……3)尽量在7月底功能初步完成后,邀请一线老师进场实际操作、体验……”
2016年8月5日的周例会记录“会议议程:……2、移动端成果演示……纪要内容:事件:1、APP教师体验团队负责人:徐鹏处理方法:为期三天,11、12号工作,13号游玩(11号测试APP)……6、微信公众号学生作业辅导体验……”
2016年8月20日的周例会记录“会议议程:……2、移动端成果演示及优化建议……纪要内容:1、陈总要求辅阅通APP达到800-1000并发量,建议改用weblogic中间件进行并发测试,并提供报价……3、陈总建议辅阅通门户网站提前上线……9、版本管理,更新前必须测试好再发布。10、未解决的功能要确定时间,教师第二次APP体验要确定时间,安排后续工作。陈总表示每天完成的功能都要放入体验库多次体验……15、‘班主任’改为‘创建人’‘班级管理人’等……”
2016年8月27日的周例会记录“会议议程:辅阅通APP功能体验纪要内容:1、赵总建议错题库里的错题如有微课的可以直接点击查看……3、辅导作业的时候‘家长模式’和‘亲子模式’增加切换功能……5、智能分析报告那里要显示科目……”
2016年8月30日的会议记录“讨论问题:……5、拟定与小学的合作协议,卢庭舟负责向有关小学介绍……11、APP上线后出现问题的应急预案;解决方法或暂行措施:……4、目前在推广阶段,暂定使用测试机型让教育线领导进行体验……”
2016年9月1日会议记录“讨论问题:1、目前各环节如何联动,建立快速反应机制……4、平台后期优化,研发与市场的沟通,如何推动运营……解决方法或暂行措施:1、市场人员把意见及时反馈到客服,由客服收集交到研发……”
2016年9月3日的周例会记录“会议议程:……2、上线成果演示及优化建议……纪要内容:……4、赵总强烈建议教师端布置作业中的名称中增加‘百年学典’字眼……7、教师端,‘智能推送’和‘扫一扫’图标不好看……”
2016年9月5日的会议记录“讨论问题:……15、二期计划(见分表)……”
2016年9月7日的会议记录“试点校的落实……东莞和新会试点校的配合……”
2016年9月10日的周例会记录“会议议程:……2、二期功能初步讨论……纪要内容:1、建议根据微信公众号的关注情况去调整推广策略,肇庆最少人关注……6、二期功能先初步罗列一下,迟一点再跟何主任和江老师一起讨论确定……”
2016年9月24日的周例会记录“会议议程:……四、确定二期功能研发的优先级……纪要内容:一、本周(9月17日到9月23日)运维费用3369元。注册量共38726人,关注量约2万人,费用每月约1万左右……三、客服工作汇报……2、回访记录,详见表3,1)、江门-蓬江区-北苑小学-蒙火旺老师……四、确定二期功能研发的优先级1、详见表42、优先级在十月份开始做……”
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2016年12月,原告与被告卓维公司的工作人员就涉案教育平台的修改、完善进行讨论。
2016年12月28日的《辅阅通APP用户情况反馈汇总》记载:“经过用户一个学期使用情况的跟踪和对使用情况意见收集,先整理一些反馈意见……一、技术改进方面……二、编辑部改进方面……”
2017年1月6日,原、被告召开了“辅阅通APP阶段成果演示”会议。
2017年5月,被告卓维公司员工向原告负责涉案教育平台的员工发送邮件,提请对方关注阿里云、云片网、又拍云的资费情况,以免重复出现关闭服务的现象。
被告卓维公司提交的阿里云服务器费清单显示,2016年9月17日至23日产生阿里云服务器费、云片网短信费、又拍云下载流量费合计3369元,9月24日至10月14日以上项目费用合计27177.99元,10月15日至21日合计2456.04元,10月22日至28日合计2405.94元。
被告卓维公司提交的《辅阅通平台简介》PPT显示,涉案辅阅通教育平台蓝图规划为:一期(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目标:支持广东省小学生语、数、英的家庭作业;二期(2017年1月至2017年8月),目标:支持小学生的家庭作业;三期(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目标:支持K12教育;三期(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目标:支持各年龄段学生的教育。其中,一期功能为:学生方面,写作业、错题库管理;家长方面,审查作业、家长信息;老师方面,作业管理、批改作业、班级管理;第三方方面,题库管理、平台推广、学校管理。二期功能为:学生方面,经验交流、课程查询、充值管理等;家长方面,成绩查询、支付管理等;老师方面,录制教程、在线辅导、编写教案等。
2018年5月,被告卓维公司委托律师通过EMS方式向原告寄送律师函,邮单备注处标注“卓维公司促请贵司协商”,该邮件遭原告拒收。庭审时,被告称是因原告2017年后内部出现股东纠纷才导致涉案合同未能履行完毕。
2018年11月30日,被告卓维公司向佛山市南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被告卓维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田磊分别通过该公证处的iphone手机、honor手机及电脑,在该两手机的APPStore、应用宝以及电脑上的百度浏览器搜索涉案辅阅通APP,对APP进行下载安装并浏览相关信息,期间获得相关页面并截屏、截图,该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8)粤佛南海第22897、22896、22898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过程及公证书所附的截屏、截图所得图片与实际情况相符。公证书所附图片显示,涉案辅阅通APP在APPStore、应用宝、百度手机助手、360手机助手等均能下载,其中应用宝处显示教师端下载次数为4.2万次,家长端下载次数为7.5万次,2016年9月至11月间,该APP有数次功能优化及新增功能,用户评论褒贬不一,2017年后的用户评论多数反映APP无法登录。
另查明一,原告是由佛山晨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佛山益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5日。佛山益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李庆河个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1日。代表被告卓维公司与原告签订涉案合同的是其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李庆河,即佛山益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
另查明二,被告卓维公司是被告汇源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汇源通公司提交的其公司2017年度的审计报告记载了当年度其与关联方的关系及交易情况,其中显示汇源通公司与关联公司的交易定价原则是独立交易原则。
庭审中,原告明确其是依据涉案合同的第11.4.1.2条及第11.4.1.3条向被告主张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并称合同第11.4.1.2条存在笔误,0.3%应为0.3倍,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主张涉案教育平台并没有进行验收,且未达到验收标准,依据是其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部分问题仍未完善,被告卓维公司提交的会议记录讨论的都是软件功能方面需要协调,公证书中用户对软件的评价等。
本院认为,本案系技术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约定合同款项分三期支付,涉案辅阅通教育平台进行两次验收,先功能验收,后试运行验收,合同签订后20天内,原告向被告卓维公司支付第一期预付款733760元,辅阅通教育平台通过原告功能验收合格后,原告再支付第二期款项,通过试运行验收后原告再支付剩余款项。目前,原告仅向被告卓维公司支付了第一期预付款,现其以被告卓维公司延期交付技术成果构成违约为由要求卓维公司退回该笔预付款,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本案应当查明被告卓维公司研发的涉案辅阅通教育平台是否在合同约定期限内通过了原告功能验收,以此认定被告卓维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而非审查被告卓维公司是否已履行了涉案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
关于涉案合同约定的功能验收合格的期限。涉案合同第4.2.2条约定涉案教育平台应在2016年8月30日通过功能验收合格,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书》第3.1条约定于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功能验收,原、被告均认可功能验收合格的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本案涉案书面合同在2016年8月8日签字盖章,合同约定该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被告卓维公司称,双方在签订书面合同前已达成口头协议,因原告公司尚未登记成立才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原告对被告此主张未提出异议,且本案可查明,实际上签订书面合同前被告卓维公司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双方已就涉案教育平台的研发多次召开会议,虽然当时原告公司尚未登记成立,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第一款“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不能以此为由否定双方此时达成的合意及其效力,故应认定合同已在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时成立并生效。双方在2016年8月8日签订书面合同,该书面合同只是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变更了合同的形式,不作为合同成立生效时间的依据。原告主张被告卓维公司存在延期交付的违约行为,其应当举证证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的时间,以此证明被告卓维公司交付合同成果的期限,但其未能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卓维公司称其于2016年6月已就涉案教育平台开始与原告接洽、联系,2016年7月1日已有周例会记录,故本院认定双方的合同关系在2016年6月形成,根据《技术协议书》的约定,功能验收合格的期限应为2016年12月前。
关于涉案教育平台是否已在上述期限内通过功能验收合格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一、在案证据可证明,2016年9月3日的周例会已进行了上线成果演示,当时合同双方已对涉案教育平台进行了对外推广,9月初已落实了试点校,阿里云服务器已产生资费,9月17日至23日注册量达到38726人,关注量约2万人,10月份已有不少用户评论,而8月20日的周例会要求“版本管理,更新前必须测试好再发布”,结合以上情况,可认定涉案教育平台已上线发布,由此可推知该平台已通过测试并功能验收合格,否则一般情况下不可能上线发布;二、2016年7月22日的周例会上,“陈总”提出“尽量在7月底功能初步完成后,邀请一线老师进场实际操作、体验”,8月5日周例会已安排教师体验团队于11号测试APP,8月20日的周例会要求确定教师第二次APP体验的时间,并要求之前老师体验提出的问题要在老师第二次来体验之前解决,证明涉案教育平台在2016年8月5日前功能已初步完成,8月20日的周例会上“陈总”建议改用weblogic中间件进行并发测试,8月27日会议议程是“辅阅通APP功能体验”,之后9月3日的周例会是“上线成果演示”,以上可证明涉案平台在2016年8月27日前已经进行了测试及功能验收;三、根据会议纪要,双方最早在2016年9月5日已经在会上讨论“二期计划”,9月10日的周例会要求先初步罗列二期功能,9月24日的周例会确定了二期功能研发的优先级,确定“优先级在十月份开始做”,而根据《辅阅通平台简介》PPT,对照《技术协议书》约定的功能要求,可确定涉案合同约定开发的内容仅指辅阅通教育平台蓝图规划的第一期,第二期内容已超出了涉案合同的范围,即2016年9月被告卓维公司已超出合同范围对涉案教育平台进行研发,由此亦可推知辅阅通教育平台应已通过了原告第一期功能验收,由此才进入第二期功能的研发;四、虽然《技术协议书》详细约定了教育平台测试、验收的流程及要求,被告卓维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交了测试、验收申请,并已按约走完测试、验收流程,获得测试报告及验收结果的文书等直接证据,但上文查清的事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卓维公司研发的涉案教育平台已经过了测试、验收环节,特别是,考虑到涉案合同还没以书面形式签订前、原告公司还没登记成立前且尚未向被告卓维公司付费,卓维公司就已经开始为其研发涉案教育平台,在原告未能根据书面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第一期合同款项、且逾期付款将近两个月的情况下,被告卓维公司仍持续履行合同义务,为原告研发平台的事实,可见原、被告对于对方并没有必须严格按书面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要求,而从双方多次会议的召开可看出,被告卓维公司并没有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故本案不宜因被告卓维公司未能提供测试报告、验收证明而否定上文查清的涉案教育平台已经过测试、验收并已上线的事实。
对于原告关于涉案教育平台未达成验收标准的主张,本院认为,一款软件出现功能方面的修改,不能据此当然判定该软件尚未通过功能测试及验收,因为任何软件上线发布后亦可能出现功能、版本的更新及优化,或出现漏洞需要修复;任何一款产品用户使用后都可能发表褒贬不一的评价,不能以用户的负面评价来衡量被告是否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至于2017年后用户无法登录涉案平台,被告卓维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有可能是原告方未能及时续费阿里云服务器费导致,原告未能举证反驳,故本院对被告卓维公司该主张予以采纳,原告将涉案平台后期无法登录归责于被告卓维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卓维公司未完成合同义务缺乏依据。因此,原告以上述为由主张被告卓维公司研发的涉案教育平台达不到验收标准,该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案足以认定被告卓维公司为原告研发的涉案辅阅通教育平台已通过功能验收合格,且未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故原告有关被告卓维公司延期交付合同成果、构成违约的主张不成立,原告诉请被告卓维公司返还合同第一期款项并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卓维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汇源通公司对卓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亦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辅阅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357元,由原告广东辅阅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人民陪审员  林炜珊
人民陪审员  张球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霍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