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卓维网络有限公司

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和民商初字第00611号
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540号湖北证监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第三人:广东卓维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三路7号主楼2-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广东卓维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与被告经庭外调解后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广东卓维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3252元,由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余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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