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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网络有限公司、广州汇瑞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原广州南瑞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37063号
原告:广东**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3号佛山市电力科技产业中心1座6-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59513139。
法定代表人:王义申,系该司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晖、邓宏平,均系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汇瑞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原广州南瑞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北路6号D区D18之B26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8906614G。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广东**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广州汇瑞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瑞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汇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汇瑞公司向**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1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9年6月7日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2.***对汇瑞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汇瑞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公司参与汇瑞公司代理的韶关供电局2014年局域网交换机检修项目的招投标,并向汇瑞公司电汇投标保证金10000元。开标后,**公司未中标。2019年5月31日,**公司委托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向汇瑞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汇瑞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前退还投标保证金。《律师函》于2019年6月6日被邮政部门退件,退件原因是汇瑞公司搬离工商注册地址、电话无人接听。**公司与汇瑞公司成立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关系,汇瑞公司未向**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的行为构成违约,汇瑞公司应一次性向**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汇瑞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汇瑞公司的独资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对汇瑞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汇瑞公司、***均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广州南瑞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亦简称汇瑞公司)于2012年12月5日登记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于2020年3月变更为现名称。
**公司提供的《韶关供电局2014年局域网交换机检修项目招标文件》(打印件)包括: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为原广东电网公司韶关供电局;招标代理机构为汇瑞公司……项目名称为韶关供电局2014年局域网交换机检修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和要求:仅限于电汇(转账)或者是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两种方式;……采用电汇(转账)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必须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提前到达招标文件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10000元,收款单位为汇瑞公司,开户银行为……账号为……(以下简称A账户)……投标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18日9:00时;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等内容。
2014年6月12日,**公司以电汇方式向汇瑞公司指定的A账户支付10000元,相应的《电汇凭证》中的“附加信息及用途”一栏的内容为“韶关局2014年局域网交换机检修项目投标保证金”。
**公司提供的原广东电网公司韶关供电局作为招标单位与汇瑞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致**公司的《中标通知书》(未能出示原件)包括:……根据评标结果,招标人确定**公司为韶关供电局2014年局域网交换机检修项目的中标单位……请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原广东电网公司韶关供电局办理合同签订的相关事宜等内容。
2014年9月5日,作为甲方的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供电局与作为乙方的**公司签订《韶关供电局2014年局域网交换机检修项目合同》。
**公司曾委托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分别于2019年5月和2020年4月以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分别向汇瑞公司、***邮寄致汇瑞公司的《律师函》,要求汇瑞公司在其指定期间内退还包括本案所涉10000元在内的相关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等。但上述邮件均因故被邮政部门作退件处理。
本院认为:汇瑞公司作为招投标代理机构,**公司以电汇方式于2014年6月12日向其支付“韶关局2014年局域网交换机检修项目投标保证金”10000元。**公司提供的上述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内容,**公司已于2014年9月5日与招标人签订本案所涉项目的书面合同,但汇瑞公司至今未返还**公司支付的投标保证金,违反相关约定,**公司主张汇瑞公司返还已付投标保证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无不妥。**公司主张上述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7日计至实际返还款项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其中,2019年6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返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
关于**公司主张***对汇瑞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汇瑞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且其股东登记为***一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因***在本案中未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汇瑞公司的财产不存在混同情形,本院对**公司上述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汇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汇瑞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网络有限公司返还“韶关局2014年局域网交换机检修项目投标保证金”1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7日计至实际返还款项之日止;其中,2019年6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返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对被告广州汇瑞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汇瑞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晓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罗小玲
书 记 员 李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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