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博阳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段某某与某某、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421民初1472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1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委托代理人:**,扶绥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4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广岳大道电力世纪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209752465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博阳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上东国际****全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35168912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广西博阳电力工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段**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