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4执117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博阳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6号楼2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35168912W。
法定代表人:覃勋。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
被执行人:柳业美,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被执行人:韦世松,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被执行人:柳建升,男,199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9)桂0804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博阳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柳业美、韦世松、***、柳建升责令退赔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不动产、车管、银行等财产登记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0804执11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世林
审判员 韦福义
审判员 方伟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覃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