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博阳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博阳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县坤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民终13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博阳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T2栋13楼全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35168912W。
法定代表人:覃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益凤,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坤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镇绿珠大道东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051019166K。
法定代表人:钟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庆球,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博阳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县坤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3民初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没有查明案涉合同外工程价款的事实,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在被告没有提出反诉的情形下对被告的请求进行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3民初4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博阳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4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雪英
审 判 员 邹丽娟
审 判 员 蒋绍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斌
书 记 员 李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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