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21民初4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6月4日出生,住广西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广西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容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容州镇城南街**。
法定代表人:黄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筱媛,女,1973年10月出生,住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容县,系该公司法律事务专责。
被告:广西博阳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上东国际****/div>
法定代表人:陈洁
被告:王谷泉,男,汉族,1964年6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告:黄家庚,男,汉族,1964年4月17日出生,住广西荔浦县。
被告:广西电网责任有限公司玉林供电局,住所地:广,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教育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妮,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华耀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亭洪路10+1商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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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容县供电有限公司、广西博阳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谷泉、黄家庚、广西电网责任有限公司玉林供电局、广西华耀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诉讼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秀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雷
书 记 员 朱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