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博阳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容县供电有限公司、广西博阳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21民初4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6月4日出生,住广西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广西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容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容州镇城南街**。

法定代表人:黄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筱媛,女,1973年10月出生,住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容县,系该公司法律事务专责。

被告:广西博阳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上东国际****/div>

法定代表人:陈洁

被告:王谷泉,男,汉族,1964年6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告:黄家庚,男,汉族,1964年4月17日出生,住广西荔浦县。

被告:广西电网责任有限公司玉林供电局,住所地:广,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教育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妮,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华耀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亭洪路10+1商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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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容县供电有限公司、广西博阳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谷泉、黄家庚、广西电网责任有限公司玉林供电局、广西华耀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诉讼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秀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雷

书 记 员 朱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