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123民初136号
原告:***,男,1997年11月11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
被告:义仁发,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
被告:**风,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
被告:广西博阳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T2栋13楼全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3516891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义仁发、**风、广西博阳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广西博阳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