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高与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莫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124民初1093号
原告:**高,男,1964年8月9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贤忠,广西明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北流镇一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11477964C。
法定代表人:李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莫屈,男,1956年8月2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高与被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莫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贤忠,被告城建公司、莫屈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城建公司、莫屈支付**高工程款388516元;2、判令城建公司、莫屈从2019年3月2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以38851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高支付违约金,现暂计算至2019年7月16日的违约金为26419.09元,此后的违约金以法院计算的为准;3、判令城建公司、莫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年利率4.75%)从2019年3月2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向**高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现暂计算至2019年7月16日的利息为6971.70元,此后的违约金以法院计算的为准。事实与理由:马山县古零镇杨圩、新杨等两个村的土地整治项目系城建公司中标的工程。2018年7月29日,城建公司授权代表人莫屈与**高签订了一份《大明山排洪沟施工合作协议书》,约定由**高包工包料完成“大明山排拱沟沟肩墙水毁修工程”。该协议书第五条第1款约定“工程于实际完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派人进行量方结算,且10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视为质量合格”;第2款约定:“工程完工后经甲方和业主共同验收或(业主委托的第三方验收)合格后算起60日内(或总承包城建集团收到业主95%工程款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付清乙方的工程款,但最迟不应超过2019年3月1日前付清劳务款及全部垫付款,如逾期则每日按工程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乙方至付清之日止。”,该工程实际于2018年9月30日完工。经双方结算,城建公司、莫屈应付给**高工程款388516元。但在双方签署结算单后,城建公司、莫屈至今未向**高支付工程款,己构成违约。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城建公司、莫屈应向**高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和利息。由于城建公司、莫屈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又没有调解的诚意,仅表示只愿意支付农民工工资,其他款项以后再谈。城建公司、莫屈的这种态度,显然是故意拖欠**高的工程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高不得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以上诉讼请求,请及时依法判决。
**高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大明山排洪沟施工合作协议书》,用以证明城建公司、莫屈与**高签订施工合同及其内容;
2、《证明》,用以证明莫屈为城建公司的马山县古零镇杨圩、新杨等2个村土地整治项目的日常施工作业的具体负责人;
3、《施工任务书结算单》,用以证明城建公司应付给**高工程款388516元;
4、《中标通知书》,用以证明**高施工的工程是城建公司中标的;
5、《竣工验收通知》,用以证明**高施工的工程已经通过验收合格。
城建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莫屈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城建公司、莫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已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高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且真实、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城建公司中标由马山县国土资源局招标的马山县古零镇杨圩、新杨等两个村土地整治项目工程。2013年11月1日,城建公司给莫屈出具《证明》1份,内容为:“我公司的马山县古零镇杨圩、新杨等两个村的土地整治项目的日常施工作业由莫屈同志来具体负责实施。”2018年7月29日,莫屈以城建公司(甲方)授权代表人的身份与**高(乙方)签订了1份《大明山排洪沟施工合作协议书》,约定由**高包工包料于2018年9月15日前完成“大明山排拱沟沟肩墙水毁塌方修复工程”。该协议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工程于实际完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派人进行量方结算,且10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视为质量合格”;第2款规定:“工程完工后经甲方和业主共同验收或(业主委托的第三方验收)合格后算起60日内(或总承包城建集团收到业主95%工程款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付清乙方的工程款,但最迟不应超过2019年3月1日前付清劳务款及全部垫付款,如逾期则每日按工程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乙方至付清之日止”。协议还就工程质量、双方责任等作出约定。协议签订后,**高依约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施工,至2018年9月30日工程施工完毕。经双方结算确认,城建公司应付给**高工程款388516元。**高经多次催偿未果后诉至本院,提出前述之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高表示如果人民法院认定涉案合同无效,其要求城建公司、莫屈按诉讼请求的第1项和第3项赔偿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城建公司与**高签订的《大明山排洪沟施工合作协议书》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高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之规定,应认定双方签订的《大明山排洪沟施工合作协议书》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城建公司与**高签订的《大明山排洪沟施工合作协议书》为无效合同,但**高已经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且涉案工程已经完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因此,**高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其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高要求城建公司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方式作为其经济损失的赔偿,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莫屈系由城建公司授权具体负责项目实施行为,其行为引起的后果应由城建公司享有、承担。**高要求莫屈承担支付工程款及其利息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高于2018年7月29日签订的《大明山排洪沟施工合作协议书》无效;
二、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高工程款388516元;
三、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885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3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高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629元,减半收取3814.5元,由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韦先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林志焕
附: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