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巫溪县先创玻璃有限公司与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渝0238民初1207号 原告:巫溪县先创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上磺镇石峰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5U39E2X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北流镇一环北路0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11477964C。 法定代表人:李奕,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巫溪县先创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巫溪先创公司)与被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城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巫溪先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城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巫溪先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证金)195211.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195211.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截止2023年2月26日,暂计为20063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6月15日签订《巫溪县惠安小区廉租房工程门窗、栏杆和百叶等制作安装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重庆市巫溪县惠安小区廉租房工程的门窗、栏杆和百叶等制作安装分包给原告承建。原告完成了全部工程,2021年8月3日,原、被告签订《结算协议》: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5918892.00元,已付3990000.00元,尚欠1928892.00元。2021年12月30日,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238民初4672号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书中认定从2021年6月15日开始起算质保期,质保期为一年,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款的3%即195211.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质保期也已届满,而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广西城建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5日,原告巫溪先创公司与被告广西城建公司签订《巫溪县惠安小区廉租房工程门窗、栏杆和百叶等制作安装承包合同》,被告广西城建公司将其在巫溪县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原巫溪县房管处)承包的巫溪县惠安小区廉租住房二标段工程中的门窗、栏杆和百叶等工程发包给原告。该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留存5%,质保期满业主退还甲方即被告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一周内全额退还乙方即原告(否则按月利率2%计算资金占用利息)。2017年7月5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其中第二条约定,原合同第四条的第3条应变更为“审计拨款后10天内一次性付清余款的27%,质押金留存3%,质押期1年”。后原、被告因工程款给付发生纠纷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渝0238民初4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工程款1733681.00元和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该判决确认案涉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为195211.00元,质保期应自2021年6月15日开始计算,因当时质保期未届满,工程质量保证金应从被告应付工程款中暂行扣除。现案涉工程质保期已届满,而被告未向原告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在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的,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应予支持。本院的生效判决确认自2021年6月15日开始计算质保期,现质保期已经届满,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逾期未付的,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原告请求的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标准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巫溪县先创玻璃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195211.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195211.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54.76元,由被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