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981执959号 ***、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流市民安镇高车小学: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流市民安镇高车小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9民终3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流市民安镇高车小学共同赔偿2464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2069.5元(包括案件受理费4929.5元、执行费3597元)本案债务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