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3826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江村三江桥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779865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远***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北流镇城北二路2号城市时代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11477964C。 法定代表人:李奕。 原告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3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共11438元(原告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灿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