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鑫富华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琼9002民初59号之一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02民初59号之一 原告:海南鑫富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中原镇***路口。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国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海南省五指山市河南东区。 被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北流镇城北二路2号城市时代4-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奕,总经理。 原告海南鑫富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起诉后被告已履行完毕所欠款项,双方已于庭外和解为由,原告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鑫富华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鑫富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5元,由原告海南鑫富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祎龙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撰稿:范祎龙 校对:*** 印刷:***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印制 (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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