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琼9002民初59号之一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02民初59号之一
原告:海南鑫富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中原镇***路口。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国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海南省五指山市河南东区。
被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北流镇城北二路2号城市时代4-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奕,总经理。
原告海南鑫富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起诉后被告已履行完毕所欠款项,双方已于庭外和解为由,原告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鑫富华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鑫富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5元,由原告海南鑫富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祎龙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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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范祎龙
校对:***
印刷:***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印制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