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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109民初3068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良堤路6号南宁***2楼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022219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2栋1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18880916F。 负责人:***。 第三人: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北流镇城北二路2号城市时代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11477964C。 法定代表人:李奕,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宁***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及第三人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9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8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684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843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梁 哲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