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05民初5092号
原告:文昌清澜三鑫石材加工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旧宅基地。
经营者:***,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佐宸(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11477964C,住所地北流市北流镇城北二路2号城市时代4-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文昌清澜三鑫石材加工店与被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文昌清澜三鑫石材加工店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文昌清澜三鑫石材加工店以当事人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理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文昌清澜三鑫石材加工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昌清澜三鑫石材加工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54元,由文昌清澜三鑫石材加工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