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81执104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衡阳东路衡秀里19号。
法定代表人:黄清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思静,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靖西市商务局,住所地靖西市新靖镇幸福大道口岸办证大楼。
法定代表人:赵庭克,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西市商务局合同纠纷一案中,靖西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的(2020)桂1081民初29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招商代理服务费48751元及违约金208644元,共计25735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80元,申请执行费3761元。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其单位是零余额账户,被执行人无股市证券账户,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股权和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是其单位办公楼也无法处置,线下查询没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经做思想动员工作,双方于2022年11月1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靖西市商务局应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48751元及违约金208644元,共计257395元,被执行人定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总价款20%元即51479元,2023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总价款40%元即102958元,2024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二、案件受理费2580元,申请执行费376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近期内被执行人无法履行完毕,属于和解长期履行,据此,本案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1081执104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蒙 斌
审 判 员 叶凯明
审 判 员 农定祝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林永全
书 记 员 杨智成